一、背景依据
2018年,我市进行了村级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市委和各级党委把这次换届作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具体实践,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增进群众福祉的战略高度,高标准精心谋划设计,高质量扎实稳步推进,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滚石上山的精神,打赢了革故鼎新、攻坚克难的硬仗,实现了市委确定的各项目标要求。
这次换届,我们依法依规,创新方法,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设计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报名制度和区乡镇(街道)审查考察制度,坚决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人选一律排除在外,最大限度的遏制了那些涉黑涉恶、有前科劣绩的人选侵蚀基层政权建设。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结束后,各村会因一些实际原因出现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情况,为做好法律制度的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巩固基层政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办法(试行)》(津民发〔2019〕16 号)。
二、适用范围
我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居民委员会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程序。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应当及时进行补选。补选工作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天津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办法(试行)》从候选人报名,资格审查,正式候选人名单公示,选举实施,结果公布等环节都进行了规范,补选程序严格依法依规更加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了村民代表会议适用情况。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广大群众比较关注。为确保广大群众的选举权,补选工作一般以村民会议形式进行补选。法律规定,补选工作也可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所以《天津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办法(试行)》也结合天津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村民代表会议适用情况,确保了广大群众的选举权。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补选的,需征求本村全部户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后,方可采取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出缺时,应组织重新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满3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不补选,需及时公示。
(三)进一步强调了候选人资格考察审查制度。为巩固换届选举成果,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使农村政治生态持续向好,《天津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办法(试行)》进一步强调了候选人资格考察审查制度。乡镇党委应当及时对报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组织考察和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本届村级组织换届资格审查条件,执行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村党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的选民进行资格初审,报乡镇党委进行组织考察和资格审查,并由乡镇党委按程序提交区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联审,根据组织考察和资格审查情况,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