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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民政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2018年3月13日,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现就该政策中基本原则、目标任务、购买主体、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机制、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市场选择、坚持质量为本、坚持便民惠民。

  【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区人民政府全面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弥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

  【购买主体】区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购买机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禁止相关主体在1至3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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