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首页 > 前端复用 > 通用头部
关于《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背景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行政监管、组织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重要抓手。2018年1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天津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做好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8〕51号)。

  二、目标任务

  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和优化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社会组织责任和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

  《通知》旨在立足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机制,将社会组织纳入信用监管范畴,扩大信用监管覆盖面,坚持信用监管“一盘棋”,推动部门间联合奖惩,为推动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格局。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上传工作,推进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设,落实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

  三、对象范围

  市区两级社会组织。

  四、主要内容

  (一)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进行分类,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并利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推进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设。对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主动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激励措施,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格局。

  (三)完善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确认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开展社会组织评先评优、慈善组织设立或负责人变更、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时采用信用信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审批部门按照“信息准确、管理高效、对外公开、服务社会”的原则,加大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工作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归集、上传管理和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落实。

主办:天津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2345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