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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31 16:07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确保民政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

全年公开政府信息700余件,其中主动公开公文37件,建议提案办理结果69件,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围绕民政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公布民政政策、工作动态、发展成果,做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殡葬服务、婚姻预约、社会组织等重要业务内容设置独立页面。养老方面,做好养老机构及等级评定结果公示、老人食堂助餐地图及地方标准等内容的公开;救助方面,做好全市社会救助咨询热线公开、定期对全市困难家庭进行公示;殡葬方面,做好对全市殡仪馆、殡仪服务总站、经营性公墓联系方式的公开及市属殡葬单位收费项目的公示。开发民政政策“一图读懂”,制作《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这样办》《残疾人两项补贴服务指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指南》《老年人助餐补贴指南》,以更加简洁、明了、直观的形式展示政策文件。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全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0件,上年无结转,办结49件,结转下年1件,申请和答复的渠道包括政府信息依申请平台、信函和当面递交,均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答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准确把握公文公开属性,从公文制发源头加强对公开属性的审核把关。严把发文流程,设专人在发文前对文件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实现能公开则公开,应公开尽公开。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的公文为97件,其中主动公开37件,主动公开率为38.1%;依申请公开50件,主动公开率为20.4%。

(四)平台建设情况

持续优化局门户网站功能,开发便民服务页面,在显著位置展示网上办事大厅市民政局旗舰店入口显著位置,开发“我要办”“我要查”“我要找”等专题,集成养老服务、婚姻登记、社会组织、殡葬服务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业务事项,为群众查询、企业办事提供了线上快速通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实际困难需求,开展门户网站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工作,通过在网站上开设专用模块,为老年人提供语音朗读、文字放大、配色优化、增设快捷键等多样化的阅读收听服务,消除阅读障碍,提升特殊人群体验。及时回复市民关切,依托“政民零距离”栏目,收到留言123件,均按时答复。丰富政务新媒体发布渠道和平台,通过“天津民政”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及时发布民政领域相关政策及工作动态,增加信息发布数量,扩大信息受众面,切实提升民政工作影响力。全年,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各类信息754余条,访问累计达163万人(次);微信公众号发布各类信息734余条,用户量达到11.1万人(次)。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群众监督。运用“开门干民政、人人当专家”十字工作方法,向群众问需问策,向社会广开合作,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与媒体互动交流。畅通企业和群众参与政府决策渠道,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均依法履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天津市民政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优化考核内容,发挥导向作用。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自查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3

行政规范性文件

5

3

36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96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2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8008.74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0

0

0

0

0

0

5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9

0

0

0

0

0

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4

0

0

0

0

0

4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2

0

0

0

0

0

2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4

0

0

0

0

0

4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

0

0

0

0

0

9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49

0

0

0

0

0

49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1

0

0

0

0

0

1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1

0

0

3

4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对《条例》和《行政复议法》的部分条款理解还不充分,学习还不够深入;二是在实际工作中,主动公开文件解读方式单一,形式不够丰富。

改进措施:一是要深入学习适时组织培训,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内容,扎实稳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二是提高政策解读实效性。重点解读政策文件执行标准和范围、惠企利民举措等关键内容,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和图表、动漫等创新形式,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政企对接活动,线上线下多元一体全面解读,确保政策内涵清晰传递。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