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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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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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市一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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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120000MJ06717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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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已于2025年8月22日完成全部补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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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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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别: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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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状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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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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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天津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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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