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天津市国民慈善基金会存在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天津市民政局决定对天津市国民慈善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天津市民政局将天津市国民慈善基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天津市民政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