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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民复决字〔2021〕7号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2-22 17:07

申请人:王某某,男,身份号码:XXXXXXXXX,汉族,住天津市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国泰大厦A-31层,法定代表人:潘久生,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作出处理不服, 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没在规定期限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作出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2O21年7月2日向其邮寄的举报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

申请人称:本人是塘沽新港新城(四季风情)业主。2021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举报材料, 对四季风情居委会使用违法建筑等违法问题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已经在7月3日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但直至提出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未作出处理和答复。申请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和答复。被申请人没作出处理和答复是不作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王某某关于“望贵局对四季风情社区居委会使用违建和侵 占业主物业用房的问题作出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书面材料。被申请人经调查了解、综合研判:根据区民政局三定方案,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室指导街道(镇)依法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村 (居)民自治;指导监督协调享受财政补贴的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在区民政局职责范围。7月6日上午11点21分,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所反映问题不在区民政局职责范围,该小区是商品房小区,建议向区住建委等职能部门反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表示满意。

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天津市民政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次日(10月13日)上午9点33分、10月18日上午9点50分再次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申请人均对电话答复内容表示满意,同意撤回行政复议。

期间,被申请人多次与新河街沟通,并到现场调查推动,新河街已经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做出处理:四季风情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已于2021年7月搬离违建房屋,新河街综合执法大队已分别于7月22日、7月29日对违建房主下达了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拆除决定书》,后续的相关法律文书按照程序正在进行中。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7月3日(周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

(二)7月6日被申请人电话答复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查阅相关文件,四季风情属于纯物业商品房小区,民政涉及物业部分的职能是旧楼区管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可能属于住建委管理。

被申请人接到复议材料后两次与申请人电话联系,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先前已就举报内容答复申请人,并重申查处违法建筑职责不在民政,商品房小区物业不在民政旧楼区长效管理范围内,申请人表示满意并未提出不同意见,民政部门不再对此做书面回复。

(三)11月4日,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举报材料反映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小区消防通道被违法改建问题,第二个是居委会违规占用物业用房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对其进行书面答复,电话答复无法证明被申请人身份,且认为被申请人什么事也没做。

本机关认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对举报材料必须进行书面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答复申请人并无形式上的不妥。被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了答复。

(二)申请人举报为两项内容,一是小区消防通道被违法改建问题;二是居委会违规占用物业用房问题。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由市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申请人以商品房小区物业不在民政旧楼区长效管理范围内为由答复申请人,应属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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