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XXXXXXXX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XXXX
被申请人:南开区民政局 住所: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王洁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浩 工作单位:南开区民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并责令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2001年—2016年对富迪不干胶纸塑制品厂福利企业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年审核,说信息不存在是不可能的,申请人有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职工名册,被申请人无理由不公开。
被申请人称:2021年2月,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其在天津市南开民政福利企业下属富迪不干胶纸塑制品厂的劳动合同关系和残疾人信息及法人股东天津市南开区民政福利企业公司孟繁荣对天津市富迪不干胶纸塑制品厂出资10万元的信息。上世纪 90年代,为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鼓励兴办社会福利企业,依据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须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方可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根据上级精神,被申请人所在区也成立了区福利生产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认真查找档案等相关材料,天津市富迪不干胶纸塑制品厂确为天津市南开民政福利企业挂靠厂家,法人代表李某。2016年,民政部已发文取消了福利企业认定事项。天津市富迪不干胶纸塑制品厂已于2017年6月吊销。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认真查找核对, 被申请人下属福利办没有挂靠企业备案材料。申请人非被申请人及下属单位正式职工,故人事档案不在被申请人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民依复〔2021〕第2号),告知申请人此信息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申请人在天津市富迪不干胶纸塑制品厂的劳动合同和残疾人信息;2.天津市南开区民政福利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对天津市富迪不干胶纸塑制品厂出资10万元的信息。2021年3月4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我局工作人员通过与市相关单位咨询,找原福利办退休老同志了解情况,去档案馆查找资料等方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以上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就本机关的询问做了笔录并提交了查找该信息过程的证据用以证明其履行了检索义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