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各区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行政区划工作。
(四)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注销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管理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指导、监督各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结合业务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七)负责民政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民政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九)负责民政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组织推动民政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