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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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5-000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规〔2025〕3号
主    题 :
民政\养老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即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分为两种情况:

1.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或者中度失能等级的老年人,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

2.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二)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其本人已获得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完善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确定其失能等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携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复印件;

3.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

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失能等级评估情况、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情况等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并确定补助金额(附件1),补助金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附件2)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附件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和所在养老机构(附件3)。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如因个人意愿或其他原因不再入住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如不再入住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的最后一个月,未满15日的,补助金按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满15日但不满30日的,补助金按一个月予以发放。

(四)加强养老机构管理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民政部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

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情况等。各区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和当年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资金情况,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绩效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列支。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对象认定、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环节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民政局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抽查;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认定工作,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业务协调、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对申请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的资格审核,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等工作;依申请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监管及养老机构绩效补助发放工作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别是其中的老年人基本情况、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相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救助对象救助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了解并向养老服务职能部门提供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社会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

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强化资金支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采取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重点考虑各区经济困难老年人数量、工作开展情况、困难程度等因素,并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调整因素设置和权重。各区要统筹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区级资金,按规定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需求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区,在分配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审计监管发现问题多的区,将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

对已享受区级政策保障的低保失能老年人,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条件,可纳入补助资金支付范围,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负担,不得在中央和市级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区民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报送本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4)。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完善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2.集中照护服务补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3.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情况汇总表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