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促进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共享原则。低保标准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
坚持适度原则。低保标准应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确定调整要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
坚持科学原则。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以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科学测算,充分论证,要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相协调。
坚持公开原则。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标准确定办法
我市低保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按照市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我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6%确定。
(二)严格标准确定程序
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市级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
(三)加强相关标准衔接
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数据,为制定低保标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低保制度功能作用,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二)强化工作落实。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对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指导区间上限的,当年可不作调整,如需调整的按规范程序办理。如遇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下降,要保持低保标准的相对稳定,不作下调。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
(三)强化监督指导。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研究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推进低保标准调整工作。要加强全市困难群众补助资金统筹调配力度,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2025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