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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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4-000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规〔2024〕7号
主    题 :
民政\儿童福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民政局、教育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能够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一、依法开展收养工作

(一)做实做细送养前筛查。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仔细甄别可送养残疾孤儿,并细化完善残疾状况、医疗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根据儿童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依法选择适合的收养人,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

(二)规范开展收养登记。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等规定,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符合收养条件、收养评估合格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三)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办理收养登记后,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二、加强保障政策衔接

(一)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的,应及时停发。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各区要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延续享受救助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各级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医疗保障政策参照我市孤儿医疗补助政策执行。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三)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区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有特教需要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为居住在本区的被收养人提供特殊教育服务。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推进关爱服务。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组织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对收养残疾孤儿家庭进行定期探访。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部门协调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规范收养登记办理工作,落实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社会救助等保障政策,以及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关爱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指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为被收养残疾孤儿就学提供生活、学习等便利设施,营造友善、平等的校园氛围。公安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办理工作,严厉查处打击遗弃、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残疾孤儿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被收养人就诊服务。医保部门要做好被收养人医疗保障工作。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孤儿的《残疾人证》办理工作,会同民政部门为残疾孤儿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等材料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指被收养残疾孤儿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落户的户籍所在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市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