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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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4-000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4〕11号
主    题 :
民政\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现将《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社区公益事业发展水平,更好履行民政部门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天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用于社区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资金。

市财政局按照每年每户12元标准,综合考虑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结转结余情况,安排当年市级专项补助经费。

转移支付各区年度专项补助经费金额=12元×各区户籍人口户数-上年度各区专项补助经费结转结余金额(不含已签订合同金额)。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严格程序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老助老类。为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和帮扶照料服务;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送餐、居家入户等服务,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支持,参与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工作。

(二)扶残助残类。为有需求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为其家庭成员及所在社区提供辅助性支持服务;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政策宣传,为残疾人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体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以及其他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水平的服务。

(三)扶贫助困类。困难群众发现及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等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困难帮扶、紧急援助、心理疏导、促进就业等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定期探访、照料服务、康复训练、医疗陪护、自理能力评估等服务。

(四)孤儿及特殊儿童群体帮扶类。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开展探访评估,分类提供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怀、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为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为面向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异常名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法定程序进行。

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限额标准详见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天津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通知。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商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报送本区户籍人口户数和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结余结转情况。市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市民政局汇总报送的数据,核定当年市级专项补助经费转移支付金额,并会同市民政局下达各区补助资金。

第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目标编制质量,对项目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动态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公示栏等方式,公开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津民发〔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