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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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4-000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规〔2024〕1号
主    题 :
民政\养老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高品质生活创造行动部署要求,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性、保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大城市养老服务实际,加强民生保障政策和养老服务资源衔接整合,聚焦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

二、工作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如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2023年已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暂不包含市内六区)。

当前时期救助对象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救助对象必须是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救助对象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救助对象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重度、中度等暂不纳入;

4.救助对象要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本救助范围。

(二)救助额度

各区要结合本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各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救助对象意愿和收费情况合理安排其跨区入住养老机构。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其本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因救助对象转为非救助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协议等情形的,以养老机构月收费为标准,按照实际入住天数享受救助额度。

(三)工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救助对象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2.缴费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资料;

3.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入住协议复印件;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附件1)。救助金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救助对象如不再入住养老机构,入住机构的最后一个月,未满15日的,救助金按月核定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满15日但不满30日的,救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2)。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附件3)。

(四)机构管理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绩效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列支。

三、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采取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区经济困难老年人数量,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区财政困难程度。每年分配资金因素设置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绩效考核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工作效果好、对象满意度高、预算执行进度快的区,在分配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进展慢、对象反映问题多、资金使用效率低、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审计监管发现问题多的区,将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对象认定、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环节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业务协调、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审核、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制定补助标准和确定补助额度等工作;依申请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别是其中的老年人基本情况、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相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救助对象救助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了解并向养老服务职能部门提供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社会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

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市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市民政局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抽查;区民政局对救助对象,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

对已享受区级政策保障的低保失能老年人,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可纳入补助资金支付范围,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负担,不得在中央和市级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开举报方式并按规定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救助对象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做好服务保障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区民政部门应当每年6月、12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报送本辖区范围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4)。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2.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3.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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