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政信访工作建设,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相关民政职能调整情况,市民政局对《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办法》(津民发〔2015〕76号)中的附件《天津市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原附件内容予以废止。
2020年5月28日
天津市民政领域
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表1):
表1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
2 |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管理 |
3 | 设立殡葬场所许可(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 | 殡葬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表2):
表2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对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 | 社会救助 |
2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 儿童福利 |
3 | 为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返乡救助等救助保护 | 社会福利 |
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 | 社会福利 |
5 |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 | 养老服务 管理 |
6 |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 | |
7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 | |
8 | 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基本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的丧葬补贴发放 | 殡葬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9号)、《天津市民政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6〕53号)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表3):
表3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联合财政和国家税务部门确认)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 |
2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管理 |
3 | 婚姻登记 | 社会事务 |
4 | 收养登记 | 儿童福利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条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志愿者服务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表4):
表4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 类别 |
1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 |
社会 组织 登记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
2 |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 | |
3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 | |
4 | 社会团体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 |
5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
6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 |
7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 |
8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
9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为 | |
10 |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
11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 |
12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 | |
13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 |
1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 |
15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
16 | 社会团休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行为 | |
17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
18 |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 |
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 |
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行为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行为 |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 |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
2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
2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 |
29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行为 | |
30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 |
3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 |
3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
33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
34 | 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
35 | 未经登记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 |
36 | 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 |
37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 | |
38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行为 | |
39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为 | |
40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
41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
42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
43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为 | |
44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 | |
45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 | |
46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行为 | |
47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 |
48 |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为 |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管理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管理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管理 |
49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 |
50 |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行为 | |
51 | 慈善组织接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为 | |
52 |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为 | |
53 |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造成慈善资产损失的行为 | |
54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行为 | |
55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 | |
56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 | |
57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 |
58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行为 | |
59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为 | |
60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 | |
61 |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行为 | |
62 |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变相摊派的行为 | |
63 |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为 | |
64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行为 | |
65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 |
66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 | |
67 | 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行为 | |
68 |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行为 | |
69 | 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 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行为 | |
70 |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在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行为 | |
71 |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行为 | |
72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为 | |
73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 |
74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 社会救助 |
75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行为 | 行政区划界限管理 |
76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 |
77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行为 | |
78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 |
79 | 指使他人故意损毁界桩的行为 | |
80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 殡葬管理 |
81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 |
82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 |
83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
84 | 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社会福利 |
85 | 养老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养老服务 管理 |
86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 | |
87 |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
88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 |
89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
90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 |
91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 |
92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
93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行为 | |
94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95 |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或者歧视、侮辱、虐待儿童的行为 | 儿童福利 |
96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为 |
志愿服务管理
|
97 | 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行为 | |
98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 |
99 | 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 |
100 | 福利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的行为 | 福利彩票管理 |
101 | 福利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 | |
102 | 福利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 | |
103 | 福利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
104 | 福利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 | |
105 | 福利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