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市级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44号),充分发挥慈善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实现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慈善救助对象
慈善组织根据自身能力和条件,按照积极参与、自主决定、量力而行的原则,对以下困难家庭或个人实施慈善救助。
(一)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下的家庭。
2.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大病、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的家庭。
3.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4.因意外事件、突发大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
(二)政府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1.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转介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2.经慈善组织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慈善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将慈善救助资金支付到慈善受助对象账户,或直接发放现金至慈善救助对象。
(二)实物支援。根据慈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将募集到的衣物、食品、饮用水、日常用品等慈善物品直接发放至慈善救助对象,或通过为其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慈善救助。
(三)法律援助。为有需要法律帮助的慈善救助对象,协助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心理帮扶。通过热线电话、个案服务、现场讲座等形式,为有需要的慈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健康咨询等专业化辅导。
(五)志愿服务。为慈善救助对象提供扶老助残、医疗咨询、教学辅导、技能培训、应急援助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志愿服务。
(六)其他方式。
三、建立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一)对接转介机制。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慈善救助服务网络。区(县)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是本级慈善救助管理部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窗口在受理和办理社会救助过程中,对符合慈善救助对象的人员,在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同意的基础上,及时转介至本级慈善救助渠道。必要时,在实施慈善救助前,经慈善救助对象申请人授权、慈善组织委托,可利用天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查询核对慈善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级慈善力量无法解决的慈善救助需求,按照街道(乡、镇)、区(县)和市及时逐级转介,并由各级慈善组织自主认领,实施慈善救助(具体流程附后)。
(二)主动帮扶机制。引导鼓励慈善组织积极通过入户走访、节日慰问、邻里调研等方式,及时发现本地区慈善救助对象,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擅长领域和救助能力,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慈善组织沟通,推动其积极主动承接帮扶政府转介的慈善救助对象。
(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统一规范、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天津市慈善信息网,由市民政局组织建设。慈善组织按照登记注册管理层级分别加入市和区(县)慈善信息数据库,其他慈善资源和慈善力量按照所在地加入街道(乡镇)慈善信息数据库。各级慈善救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慈善资源的信息采集、数据录入、信息更新和平台的日常维护。建立完善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功能,实现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政策咨询等。天津市慈善信息网建立前,各级慈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采集,编制本级慈善救助资源手册,分级分类展示各类慈善资源,为转介服务提供对接信息。
(四)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政府部门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等积极参与的慈善帮扶协调机制。根据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和擅长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的帮扶意愿和救助能力,以及慈善救助对象的需求信息等,统筹协调不同慈善主体重点帮扶区域和救助内容。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慈善救助活动,避免发生求助无门、重复捐助和无序救助的现象,增强慈善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激励扶持机制。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开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为主要内容的慈善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助推慈善组织提高慈善救助能力。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对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将其纳入民政工作年度计划。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统筹协调本区域慈善资源,为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良好条件,搭建绿色通道。要保障慈善管理工作的日常办公、信息平台建设等经费需求,推动本区县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壮大慈善工作队伍。各区(县)、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应明确相应工作人员负责慈善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慈善救助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对慈善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面向各类慈善组织工作者的专项培训,不断提升慈善救助的服务水平。
(三)拓宽慈善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街道(乡、镇)、社区(村)、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及其他社会慈善力量在公募基金会下设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支持街道(乡镇)、社区(村)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基金会。指导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开展慈善活动日、慈善超市、慈善消费、慈善义演等多种方式筹集慈善救助资金。要通过公益创投方式加大对慈善组织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慈善救助。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慈善组织的年检工作,对慈善组织款物捐赠和使用情况做好专项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对慈善组织的专项评估工作,提升慈善组织服务水平。督促慈善组织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规行为和负责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加大舆论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慈善救助的积极性。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加强对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密切配合的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互帮互助、同舟共济的社会氛围,共同为美丽天津、慈善天津建设做出贡献。
附件:1.天津市慈善救助流程图(试行)
2.天津市慈善救助申请表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