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加强对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换届监管,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一)提前启动介入。各级民政部门要提前梳理本年度应换届的社会团体名单,于换届前1个月与社会团体对接,提醒换届时限,并确定换届工作对接联络人,指导其掌握具体换届流程。对有延期换届需求的社会团体,指导其召开理事会并做好延期换届备案工作。对换届程序存在矛盾争议的社会团体进行实地走访,指导换届流程,提醒注意事项。
(二)加强审核备案。各级民政部门要于换届前10个工作日,对社会团体新修订的章程草案、理事及以上候选人名单、监事(监事会)候选人名单、会议议程、理事会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并反馈修改意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年龄界限为70周岁,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非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团体负责人拟超过70周岁继续任职、拟超过两届继续任职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进行重大事项备案。社会团体换届前3个工作日,要进行重大活动备案。
(三)跟进换届过程。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关注换届过程中发生群众举报、来信反映等问题线索且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经查证属实的,移交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四)及时开展报备。社会团体要在换届召开后30日内,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章程、《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理事及以上成员名单、监事名单、会议纪要、兼职批复文件等材料,并办理换届备案手续。
(五)开展提醒谈话。社会团体换届后,需民政部门约见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社会团体参加任职提醒谈话。社会团体新任主要负责人介绍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情况,对任期内的工作规划、拟开展的业务作简要说明;通报近年来该社会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管理要求;视情况邀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财务监管、涉外活动、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事项。约谈时要认真记录谈话内容,谈话结束时要求谈话对象复核、签字,留档备查。
二、加强年报监管,强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一)广泛通知联络。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加强年报工作的提示提醒,指导社会组织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年报工作。
(二)严格网上审核。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审核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变动情况,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对审核中发现的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票据使用存在违规情形,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列入年报工作台账,严行整改落实。
(三)加强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在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两次通知仍未按要求报送整改方案或完成整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后,对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提出异议的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60号)有关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根据相关规定,移送执法监察大队,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专项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自身行为
(一)规范收费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审核力度,及时将清理规范后的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等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收费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监管,对出现违规行为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督促整改落实。逾期未报送整改方案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二)加强财务审计。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关注资金量大、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使用违反有关规定、反映问题线索较多的社会组织,将其纳入抽查审计范围。对发现问题的,要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导社会组织整改落实到位。
(三)规范活动备案。加强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涉外活动,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重大活动备案管理。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进行备案,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要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进行备案。
(四)加强政策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社会组织恳谈会、社会组织讲堂、专题培训会等形式,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的政策知识培训,提高负责人管理和运作社会组织的综合素质和整体能力。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发布社会组织管理政策,便于社会组织第一时间掌握政策规定。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先进典型事迹,形成示范效应,通报负面典型案例,发布监管提示信息,发挥警示效应。
(六)开展联合约谈。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群众举报、来信反映等问题线索,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消除影响,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登管衔接。
各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本级社会组织动态监管。
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