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细化完善《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认定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纳入保障,做到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现就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在《实施意见》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其中,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实施意见》进行界定。
二、完善认定程序
(一)精准确认儿童事实抚养状态。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保障的儿童,其父母离异的,履行抚养职责的父亲或母亲未再婚,以其父母双方现实状态作为认定标准;履行抚养职责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再婚的,以再婚后家庭的父母双方现实状态作为认定标准。
(二)精细开展失联情形认定。
1. 加强儿童父母失联的查证。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其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已经查找到的,亦应当出具回执单,不再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附件2、附件3。
2. 加强多方联合查证。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认定,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
3. 加强个案协调确认。对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区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做好人户分离家庭审核。
人户分离家庭,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中:失联情形的邻里证明+村(居)证实,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关于协助核实人户分离儿童失联父母情况介绍信》(附件3),委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相关查证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居住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心关爱,定期入户探访,发现问题及时转介户籍地区民政局。
三、强化动态管理
各区民政部门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对比,共享信息资源。
儿童督导员指导儿童主任每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一次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对非户籍地不属于本辖区但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转介户籍地民政部门,做到“应保尽保”。
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个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原则,在当月内将实施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四、加强兜底监护
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民政部门要依法长期监护。
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妥善安置监护缺失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切实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有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3. 关于协助核实人户分离儿童失联父母情况介绍信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做出如下回复:
□于 年 月 日查找到其失联父/母信息;
□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附件2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一、个人承诺 | |||
承诺人(监护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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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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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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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 (身份证号: ),自 年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
二、邻里证明情况 | |||
该承诺人(非亲属关系)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邻里不能佐证的,村(居)委会入户核实,核实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范围内随机抽取三户邻里,被抽取到的邻里不能佐证的,重新抽取,须2/3比例及以上认同。 抽取邻里姓名(3人): 1、姓名: 意见 。 2、姓名: 意见 。 3、姓名: 意见 。 入户核实人员签名(2人及以上):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三、村居核实情况 | |||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参照社会救助家庭民主评议,评议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儿童隐私),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或村(居)入户核实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情况 | |||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章) 年 月 日 | |||
五、区级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 |||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级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
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局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3
关于协助核实人户分离儿童失联父母情况介绍信
编号:
镇(街):
我镇(街)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在 ,该儿童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依据《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补充意见》(津民发〔2021〕8号),请协助核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