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领域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切实解决市民群众丧葬需求,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津民发〔2012〕98号)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市殡葬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工作安排,现将我市医疗机构太平间集中统一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布局,集中管理
医疗机构太平间设置由市民政局按照区域和居民分布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太平间。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医疗机构太平间殡葬业务统一交由市民政局指定具有殡仪服务合法资质单位进行管理。其他区医疗机构太平间殡葬业务交由所属区民政部门指定具有殡仪服务合法资质单位进行管理。
二、分类设置,方便群众
为方便市民群众,医疗机构太平间设置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内设太平间(不对外经营)和殡葬便民服务网点(对外经营)。其中,内设太平间为医疗机构内设部门,由医疗机构自行管理,只用于本单位在医疗救治过程中产生遗体的临时存放,不接收其他外来遗体。殡葬便民服务网点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由民政部门管理,在满足本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产生遗体的临时存放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接收其他外来遗体的临时存放,满足周边区域市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医疗机构现有合法殡葬便民服务网点的,保留原有设施和用途不变。医疗机构内设置的殡葬便民服务网点,确因医疗机构规划建设迁移等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以及取消设置的,医疗机构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并向市卫健委报备后与民政部门协商迁移事宜。
民政部门应积极筹建殡仪服务中心,建成使用后逐步关闭取消殡葬便民服务网点,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
三、完善设施,配置设备
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应具备专用场所,满足临时停放遗体需要,无特殊需求不设置遗体冷藏柜,遗体停放时间不超过4小时。殡葬便民服务网点设置,医疗机构应根据网点布局需要,积极配合提供用房及水电配套设施。新建医疗机构应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尽可能提供满足尸体存放条件的专用房间。民政部门应根据网点实际情况配备遗体冷藏柜及办公等配套设施。具体殡葬便民服务网点设置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民政局根据实地查看情况综合评估后确定。
四、充分准备,平稳交接
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应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设置准备工作。增设殡葬便民服务网点的医疗机构,具备设置条件的,于确定网点后三个月内完成交接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临时遗体存放专用场所,与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业务衔接。
医疗机构现存非法太平间的,医疗机构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属地民政部门要责令非法太平间经营者立即停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协助医疗机构务必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民政部门接收医疗机构太平间后,其房屋使用权和调配权仍归医疗机构所有,房屋的使用要服从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交接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双方应在交接前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民政部门应根据协议及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市区两级民政、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执行遗体交接过程中信息登记、存放等工作流程。
五、规范管理,提升服务
民政部门接收太平间后,应加强殡仪业务培训,统一规范服务项目,主动公开收费价格,履行行业规范守则,遵守医疗机构及安全消防等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殡葬法律法规,严禁售卖封建迷信用品或搞封建迷信活动,妥善做好遗体接运及善后处置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水平,满足市民群众治丧需求。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
各区民政部门、殡葬服务单位和医疗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统一政治思想认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设置医疗机构太平间工作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任务来抓,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确保交接任务顺利完成。
(二)担当作为,狠抓落实
民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成立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密切开展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对交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担当作为,及时克服解决,对推诿扯皮、庸政懒政、不担当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予以追责。
(三)加强管理,控制流向
为防止违法运送、私埋乱葬、传染性疾病遗体不及时火化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保存涉案遗体证据,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民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完善遗体流向监督机制,规范遗体交接手续流程。
(四)严格纪律,严肃问责
对移交过程中继续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太平间接收后违法违规开展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全市通报并予以追责问责。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