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监管内容
(一)登记备案监管。民政部门加强与登记部门信息互通,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审查,对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备案工作。对已经登记备案的,按照法规规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二)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从业人员监管。定期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四)涉及资金监管。重点加强养老服务中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医保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为老服务金融产品的监管。加大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费用管理,强化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力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使用各类资金。
(五)运营秩序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非法集资等方面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
(六)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七)落实政府综合监管责任
一是部门联动协同监管。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和房屋质量的安全检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老人家食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检查。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补助、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条块结合逐级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部门、各区政府要形成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附件1、2)加强对养老服务监管。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责任,各街道(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三是加强风险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附件1、2)形成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四是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监管。民政部门应当在及时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归集、整理相关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托“金民工程”建立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开展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惩戒对象名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
(八)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一是压实服务管理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掌握专业技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压实应急处置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当依照相关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告。
三是压实从业人员管理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配备与其运营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比例的服务人员,并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培养和培训。
(九)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应当健全行业自律规范,积极推行行业诚信体系自律体系建设,制定实施行业服务规范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监管职责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十)健全协同监管制度。建立“互联互通互认”机制,健全市、区两级部门协调配合监管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设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消防、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或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制定《天津市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和《天津市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完善重点检查内容,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统筹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参与。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十一)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各部门要将涉及老年人相关信息向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二)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承诺并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等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披露和信息共享。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共用。
四、落实监管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全面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工作统筹,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将综合监管责任和压力传导到最基层,依托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工作管理服务网络,充实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切实形成上下联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