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居(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居(村) 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现将《天津市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指导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民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工作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属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下属委员会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组织城乡居民、社区(村)各类组织和驻区单位共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下属委员会要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城乡社区治理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城乡居民,依法有序组织城乡居民群众、社区(村)各类组织和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坚持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充分结合自身条件和人文特点,创制创新开展具有特色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下属委员会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生保障、文体教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下属委员会。不足500户的居民委员会和不足300户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下属委员会协助承担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反映城乡居民的意见建议;维护城乡居民正当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城乡居民履行相关义务;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和相关信息;指导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组织城乡居民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畅通民意诉求渠道,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和人防、国防教育活动;协助开展治安防范,应急处置、反邪教、扫黄打黑、禁毒、防灾救灾、防汛、安全生产、养犬管理、防火防盗等工作;做好城乡社区人口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工作。
第八条 公共卫生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绿化美化、节能减排、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等教育活动;协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防病防疫、健康教育、生育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民生保障委员会要依法维护社会救助对象、优抚对象、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民政服务工作;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劳动就业等政策服务;开展救灾、救济、慈善募捐等公益性活动;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华侨及华眷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城乡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协助开展普查工作。
第十条 文体教育委员会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培育社区(村)文化;协助组织开展科普、文化、教育、体育和移风易俗活动等工作;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和青少年暑期参加公益活动等工作;管理社区(村)活动设施。
第十一条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要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沟通协调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城乡居民之间的关系;协商解决涉及社区(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物业服务的问题。
第三章 下属委员会产生
第十二条 下属委员会成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甘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 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成员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可由城乡居民、居(村)民代表、楼门栋长、居(村)民小组长等社区(村)骨干,社区工作者、城乡社区各类组织、驻区单位代表、社区民(辅)警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下属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居(村)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依规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下属委员会与居(村)民委员会同步产生,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下属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辞职、工作变动、身体状况、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程序及时补充人员。
第四章 下属委员会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了解城乡居民意见建议。下属委员会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性了解城乡居民的基本需求,听取城乡居民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由居(村)民委员会向社区(村)党组织报告;遇到紧急情况,要协助居(村)民委员会立即通过社区(村)骨干,快速联系城乡居民发布正面信息,搜集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下属委员会要策划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引导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和兴趣爱好相同的城乡居民参与,调动多元主体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培育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下属委员会要支持和培育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现和培养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骨干,提升社区(村)治理能力。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公示。下属委员会定期将开展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提交居(村)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公开,接受城乡居民监督。
第五章 下属委员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完善下属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对下属委员会年度工作开展评估,对不适应下属委员会工作的成员,要按照工作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支持下属委员会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业务对口原则对下属委员会进行政策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区对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公职人员以外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将下属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居(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城乡居民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