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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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38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0〕38 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

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3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资金是社会救助制度政策高质量落实的重要保障,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对于确保困难群众兜底保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市各区民政、财政部门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要求,坚决打击资金使用环节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在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在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职责不够明确、责任不够落实、管理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救助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二、规范工作流程,从严抓好监管环节

(一)强化资金保障责任。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属于中央、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实行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市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因素分配法给予各区适当补助。各区要依据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资金保障主体责任,既要尽力而为,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区财政承受能力,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做好社会救助资金测算;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测算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在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专项经费中,分别安排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经费,保障区、街道(乡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需要。

(二)严格资金分配下达。市财政局、民政局将严格按照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人数、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各区财政综合保障能力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中,重点向经济薄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各区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资金下达工作流程和上级补助资金下达时效要求,及时做好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安排资金分配工作;要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减少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支付安全、高效。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9〕43号)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在乡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确保“急难型”临时救助备用金充足。

(三)加强资金发放监管。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城乡社会救助金应在每月10日前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要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审核把关。对死亡预警信息在复审处理阶段的,可以暂时不发放救助金或以现金形式由民政部门与救助对象面对面发放,待复审处理结束后,需要补发的要及时补发。民政部门要注重提高救助的规范性、精准性,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确定救助对象的同时,要告知、指导其及时、准确提供在代理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降低统一办理卡折带来的风险,杜绝卡折发放中人为设障、吃拿卡要行为的发生。对于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对象,要落实其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社会救助资金,或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管理服务中予以重点关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代为持有卡折、支取社会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和死亡复审等特殊情况发放现金或实物的,要严格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各代理金融机构要进-步提升社会救助资金打卡发放的及时性、规范性,在救助对象卡折上明确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名目、数额,或以短信的形式及时告知。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审核把关,对发放名单与发放金额、发放人数与发放总额等对应不上、有明显异常的,要及时预警,并会同民政部门及时核对处理。

(四)规范资金支付使用。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3号)有关规定, 规范使用社会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各区要合理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代理金融机构要按规定落实针对救助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信息等,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卡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各项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指导各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工作机制,拓展完善监管举措

(一)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强化财政监督,定期开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审计等,加大社会救助领域违规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二)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政策,创新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健全市区两级联动核对机制,严防“错保”“人情保”“漏保” 问题,进一步提高兜底救助的精准度,确保财政资金投向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拓宽资金监管渠道。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救助资金监管工作,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有机结合,增强救助资金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规范信息公开公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利用公开信息栏。做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审批确认流程和社会救助确认结果情况的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与纪检监察机构问题线索联合督查督办机制。

四、强化组织保障,切实提升监管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及代理金融机构要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每个环节责有人负、事有人做,每个环节监督到位。

(二)做好工作衔接。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在日常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共同研究问题、堵塞漏洞、完善措施,加强在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面的协作配合,不断增强工作合力。

(三)注重能力建设。各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涉及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各环节经办人员的廉政教育及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终端环节”各项工作的政治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区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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