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民发〔2009〕17号
各区(县)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84号)精神,现将我市2008年冬季转业、复员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士官作转业安置:
1、服满本期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和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士官;3、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三期以上士官。
(二)转业士官由市安置部门与部队移交单位集中移交,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1、由我市入伍的转业士官,经审查合格后,将档案转至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县)(亦可转至配偶户口所在地区县)落非农业户口,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2、易地入伍的转业士官,经市安置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审批落户后,转配偶户口所在区县落非农业户口,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3、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转业士官,未服满本期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由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三)区(县)安置部门接收转业士官的时间,从2009年3月底开始至6月底结束。(四)属转业士官个人原因在6月30日后仍未报到的,区(县)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青年对待。
(五)转业士官的档案(区县正常分配的除外)移交退回工作,一律由市安置部门协同部队移交单位处理。
二、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
(一)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复员士官随义务兵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二)复员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予以接收安置:
1、本市入伍,入伍前未参加工作且服满本期年限的;2、易地入伍,服现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迁,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居住地,另一方在士官服役期间投靠配偶(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的;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婚前在津有常住户口的,须报市安置部门审批落户,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安置部门安置。
(三)复员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不予安置:
1、农业户口入伍的;
2、未服满本期年限的;
3、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并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
4、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四)农村入伍复员士官的接收。
1、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参照《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2、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非农业户口。
三、工作要求
做好转业、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军队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服务“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实现天津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加强领导,合理安排,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转业、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