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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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转业复员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35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07〕75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移交安置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发〔20119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0年冬季转业、复员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士官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

2、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

3、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

4、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5、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或者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下发《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

(二)转业士官由市安置部门与部队移交单位集中移交,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1、由我市入伍的转业士官,经审查合格后,将档案转至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县)(亦可转至配偶户口所在区(县))落非农业户口,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2、易地入伍的转业士官,经市安置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审批落非农业户口,由户口所在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3、服现役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转业士官,未服满本期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由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三)区(县)安置部门接收转业士官的时间,从20113月底开始至6月底结束。

(四)属转业士官个人原因在630日后仍未报到的,区(县)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五)转业士官的档案(区(县)正常分配的除外)移交退回工作,一律由市安置部门协同部队移交单位处理。

二、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1、服现役满5年或8年的;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复员士官随义务兵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予以接收安置:

1、本市入伍,入伍前未参加工作且服满本期年限的;

2、易地入伍,服现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迁,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居住地,另一方在士官服役期间投靠配偶(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的。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婚前在津有常住户口的,须报市安置部门审批落户,由户籍所在区(县)安置部门安置;

3、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不予安置:

1、农业户口入伍的;

2、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并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

3、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四)农村入伍复员士官的接收

1、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参照《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非农业户口。

三、工作要求

做好转业、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对于维护士官合法权益、稳定现役士兵安心服役、激励适龄青年踊跃参军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转业、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移交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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