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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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做好丧葬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34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2〕9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发〔20129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丧葬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丧葬补贴发放的启动工作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规定,各区县“丧葬补贴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局不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各区(县)民政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财政、社保等部门做好本辖区丧葬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制定、资金配比和人员培训等,尽快启动补贴发放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措施、集中力量、精心组织,特别要过细做好丧葬补贴补发工作,确保发放工作有序进行,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二、加大丧葬补贴发放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报纸、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将丧葬补贴发放工作的重大意义、适用范围、补贴标准、申领材料、申办程序、申办时间、受理部门等向市民进行广泛宣传,并有针对性的做好以下提示:

(一)在本市死亡人员,申领人必须凭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申领丧葬补贴,在外地死亡、火化,应同时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合法手续和当地殡仪馆火化票据。

(二)申领材料丢失的,要到有关部门进行补办,其中,火化票据丢失的,要凭火化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殡仪馆复印火化票据存根,并加盖殡仪馆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已拨付给各区县的丧葬补贴资金为2010101日至2011931日,2011101日至1231日的丧葬补贴资金暂由各区县垫付,待补发工作结束后,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

(二)要尽快做好201010月至201112月期间的补发工作,并于331日前将实际决算的201010月-12月及20111月-12月的《天津市丧葬补贴资金收支情况表》报殡葬处,以保证全市统计、汇总,及时向市财政申拨201110月至2012年的丧葬补贴资金。

(三)要认真审查申领人提供的申领材料,其中火化票据应符合附件(随文附后)要求。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我市各殡仪馆开具的火化收据式样

一、具有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或天津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

财政部票据监制章为红色,椭圆形,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天津市”、“财政部监制”字样,为全国统一式样;天津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为红色,圆形,印有“天津市财政局”、“收费票证”、“监制章”,为天津市统一式样。

2011 1231 之前在武清区殡仪馆办理火化业务的,凭武清区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

二、盖有相应殡仪馆用于收款的业务专用章

我市各殡仪馆用于收款的业务专用章分别印有如下字样:

(一)“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发票专用章”;

(二)“天津市第二殡仪馆发票专用章”;

(三)“天津市第三殡仪馆发票专用章” ;

(四)“天津市塘沽区殡葬事业管理处发票专用章”或“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殡葬事业管理处发票专用章”;

(五)“天津市汉沽区殡仪馆收费专用章”或“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殡仪馆收费专用章”;

(六)“天津市大港区殡仪馆财务专用章”或“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殡仪馆财务专用章”;

(七)“天津市武清区殡仪馆财务专用章”;

(八)“天津市宝坻区殡仪馆业务专用章”;

(九)“天津市宁河县殡葬管理所财务专用章”;

(十)“天津市静海县殡仪馆业务专用章”;

(十一)“天津市蓟县殡仪馆财务专用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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