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市既是一个正在向现代化迈进的大都市,又是一个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城市。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我市有常住人口1000.88万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为83.33万人,占总人口的8.33%,比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了1.87个百分点,并呈快速增长趋势。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无论是国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乡镇集体办的敬老院,还是社会办的养老机构等老年福利设施,都有了长足发展。全市现有各种养老设施318个,其中市办养老院3个,区县办养老院8个,民办养老院107个,光荣院8个,乡镇敬老院192个,总床位达12135张。有些养老机构还办出了特色、走出了新路。但从目前的总体发展水平和质量看,还很不平衡,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还不到位,政策法规不配套,优惠政策不明确,服务设施和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与日益增长的社会化福利服务需求,与天津作为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发展趋势,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和良好前景;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从长远和全局出发,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养老问题。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养老问题的机遇,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把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特别是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这对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和近期目标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形成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支持,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格局。到2005年,在我市基本建成以国有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收养床位每年要增长10%,实现社会福利服务床位占我市总人口千分之二的要求,并不断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困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生存质量。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要求是: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于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改造。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适当增加中国福利彩票在我市的发行额度,积极筹措更多的资金,配合民政部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尽力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事业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服务对象公众化。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在确保国家救济、供养的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要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等多种服务。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社会化改革,降低收养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发展活力,发挥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示范作用。
(三)服务方式多样化。各种社会福利机构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辐射社区,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社区福利服务和家庭供养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与社区需求相适应的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困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性服务。
(四)运行机制市场化。要尽快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产业化思路和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政策法规,规范服务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整布局的作用。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使所有社会福利机构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不仅能生存,而且能发展。
(五)服务队伍专业化。一要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制定我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特别是各种养老机构实施行业化、专业化规范管理,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二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制度,纳入就业管理体制,依法执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三要加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起我市社会福利学科教研体系。四是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的组织建设,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及我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对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外部条件酌情减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建成后的社会福利设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挤占。
(三)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按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安置再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兴办的社区服务业,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人的服务对象,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应按规定给予救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款物必须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机构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在额定范围内使用的水、电、气、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需增容扩量的,应酌情减免增扩容费用。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有线电视等电信业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六)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倡导和扶持力度
(一)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寄养、助养的)就读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规定免收学杂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教育部门或学校酌情减免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本市各类学校在录取孤儿入学时,享受一定的特殊政策。(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培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
(三)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要予以表彰,新闻媒体也要予以宣传。
(四)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规划、协调,指导、管理的职责,在指导、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实施指导、管理。
五、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加强协调,促进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区和有条件的县要有以服务老年人为重点,具备80张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机构;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要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要按市建委2000年4月1日发布的《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建规〔2000〕300号)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二)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有关规定;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产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提高质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四)加强领导,开拓创新,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示范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