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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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31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6〕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社团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精神和民政部、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提升民政管理服务科学化水平,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推动民政事业创新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民政标准化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千项标准行动计划”的部署和天津市民政局党组“启动一批、推动一批、出台一批”地方民政标准的要求,印发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2014-2017年)的意见》,开展了标准化培训和专题辅导,推动了两批次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工作,立项和实施了一批地方民政标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民政服务对象的肯定。但与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求相比,民政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是:标准化意识总体不强,标准化工作理念、能力有待提升;部分业务领域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数量较少,个别业务领域标准存在空白;有的标准文本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标准贯彻实施力度较弱;标准化工作保障激励机制尚未健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民政事业的发展。

民政工作点多、面广、线长,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有利于实现民政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民政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推进民政系统依据标准开展管理和服务,切实维护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民政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民政领域公共服务的透明度,提高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水平。因此,要深刻认识标准化在提升民政工作能力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确保民政各项工作有标可循、有标可保,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深化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民政标准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着力增强民政标准化工作实效,不断提升民政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民政部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围绕快速增加民政标准有效供给,建立健全民政标准化管理机制和多元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机制。

坚持重点突破。在基本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创新及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领域,加快研究制定修订民政急需、社会急用的重点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优先制定公益性强的民政标准。

坚持多元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民政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和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新格局。

坚持科学专业。强化标准化与科技互动支撑,以民政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增加标准的科技含量;加强标准化知识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既懂民政业务、又懂标准化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不断提升民政标准化工作水平。

坚持适用高效。在加快标准制定修订步伐的同时,提高标准文本质量, 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强化标准实施、评价和监督,稳步推进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切实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形成以重点业务领域标准为支撑的民政标准化格局;推进民政业务领域支架性标准和急需标准的制定,管理服务类标准的比例逐步提升;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评估机制基本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提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标准化意识和素养,不断壮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

三、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重点领域标准研制

——加快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服务质量、服务保障和养老机构管理标准。

——加快社会救助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救助服务、收入核对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等标准。

——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促进“三社联动”的各类管理服务标准。

——加快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灾害监测与预警、减灾救灾物资与装备、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损失评估、社区减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评估、灾害救助等标准。

——加快区划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行政区划图编制、行政区划代码等标准。

——加快专项社会事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殡葬技术、管理与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收养评估、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和救助管理等标准。

——加快优抚安置、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福利彩票、志愿服务和民政信息化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

——加快民政基础管理标准的制定修订,重点研制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标准,推动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提升预防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加强标准复审和清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对标龄超过一定年限、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标准予以废止或进行修订。清理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三)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在制定政策和履行职能时,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促进民政标准贯彻实施。研究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出台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办法,依据评估结果对标准进行修订,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四)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推进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单位开展综合试点或单项试点,总结提炼成功做法,将试点示范单位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标准提升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探索团体标准试点。贯彻深化标准化改革的相关部署,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响应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制定具有竞争力、能填补现有民政标准空白的团体标准,并开展团体标准试点,供社会自愿采用。

(六)加强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推进民政各业务领域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快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福利彩票、殡葬服务等重点领域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发挥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作用。

四、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标准化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标准化责任部门,配备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各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要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规划、专家库组建等事项,制定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领导重视、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标准的原则,研究建立所管领域标准体系,指导所管领域标准化专家库组建工作,加快推进业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将标准化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定期检查通报,确保工作落实。

(二)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快民政标准。探索一项标准任务多途径委托的工作方式,优中选优,确保标准文本质量。建立标准文本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开批准立项和发布信息,避免标准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逐步实现民政范围各类标准文本快速检索查阅。健全多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

(三)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投入,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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