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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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28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2〕28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发〔201228

市属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天津市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112号),建立健全控制和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章可循,现将市民政局《天津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相关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

论坛活动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根据中央和本市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

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批准程序、经费筹集和活动管理等事项。应当将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活动的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三、社会组织应当对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计入当期会计明细,严禁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四、社会组织将研讨会、论坛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意形式收取费用。

五、社会团体应该对其分支机构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审查和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予合并。

六、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应邀请境外组织或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要严格规范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以下要求: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二)不得超出业务范围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三)不得以 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四)不得以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名义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名义进行各种名目的乱收费、摊派、拉赞助活动;

(六)不得借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变相公款消费、旅游,发放礼金、贵重礼品或纪念品、购物券或代金券等消费凭证;

(七)不得利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举办活动五日之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据实填写《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自行举办任何研讨会、论坛活动。

九、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据实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

附件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活动名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协办单位

举办依据

参与人数

是否邀请上级领导

举办时间

举办周期

举办地点

经费来源

(万元)

财政资金

自筹资金

其他

社会组织

申请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业务主管单位

审批意见

(盖 章)

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意见

(盖 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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