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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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28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1〕105号
主    题 :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

2012年,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为指导换届选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天津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天津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保障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选举规程。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几个居民小区联合设立社区居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居民居住状况。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一章  选举准备工作

 

    一、建立选举机构

   (一)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

    1.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组织统一考试;

5.印制选票;

    6.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7.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代表会议或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社区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街、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备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或者申请竞选的,应当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应当从被推选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也可以另行推选。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履行职责期限从成立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其主要职责:

1.宣传并组织社区居民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4.组织推选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6.提名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7.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8.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9.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一)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区(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备案。

选举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1.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

2.建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3.确定居民代表、小组长、社区成员代表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推选办法;

4.确定选举日期;

5.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步骤、保障措施,提出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

6.提出并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经费预算。

(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社区选举工作方案,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组织宣传发动

(一)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上级有关选举的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

    3.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意义、程序、办法和要求;

    4.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招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意义、方法等。

(二)宣传要点:

引导社区成员正确领会民主选举的意义和基本原则,掌握选举程序和方法,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提高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和水平。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一)培训对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机构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有关选举工作文件、规定及选举实施方案;

    3.有关选民登记、监票、唱票、计票、统计等操作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4.试点选举的经验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5.选举统计报表、总结及整理选举档案的有关知识。

 

第二章  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的范围及方法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从出生日至选举日计算。出生日以其身份证或者户登记为依据。

(二)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现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三)居住在本社区,已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不予登记。

(四)不居住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多年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经选委会同意,予以登记。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不居住在本社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可以进行补充登记。

(六)驻社区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可以以单位名义集体登记,派一名代表参加选举。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取得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后,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可采取入户登记与设立选民登记站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登记站登记选民的方式,但来站登记的选民须超过有选举权的选民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选举方为有效。

不登记的选民视为放弃本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纳入本届选民基数。

二、公布选民名单和居民代表名单

选民和居民代表名单应于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布。

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代表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依法作出解释或纠正。

 

第三章  社区成员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选举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先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一至三名居民代表,并推选其中得票数最多的一人为小组长。

单位代表由职工代表会推选产生一名。

社区成员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五十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社区成员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成员代表名单应于选举日七日前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设候选人或者不设候选人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一、  提名候选人方式

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提名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提名:

(一)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或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

(二)居民小组提名;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后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推荐。

二、候选人的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热爱社区工作,维护居民权益,倾听居民意见,公道正派,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三、注意事项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前款条件,结合本居民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可以拟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居民公布。

(二)提名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按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公布。
  (四)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四、确定正式候选人

(一)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副主任多二至三人;如不按职务提名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三人以上。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差额时,应当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组织预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投票的,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三)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三日前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并同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不设候选人方式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居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居民,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候选人条件,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竞选职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五、候选人的介绍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社区明显位置张贴正式候选人情况,或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组织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与居民见面,由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并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投票选举

 

一、投票选举准备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的监票、唱票、计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正式候选人、竞选人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核实参选人数。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

(五)布置选举会场。会场上方悬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大会”会标,会场设有投票箱、领票处、写票处、代书处、咨询处等。张贴选民须知。

二、投票选举

(一)程序:

1.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宣布选举大会开始,主持人自我介绍,然后介绍选举工作人员。

2.清点人数,宣布应到和实到人数及本次选举的有效性。

3.介绍候选人简要情况,请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4.检查密封票箱。

5.选民依次领票、写票、投票。

6.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打开票箱,分检选票。

7.宣布发出、收回选票数,有效、无效票数,并当众处理多余选票。

8.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员的监督下进行唱票、计票。

9.唱票、计票工作结束后,当众公布选举结果。工作人员将全部选票封存,择日在社区明显位置公告选举结果。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将选举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由民政部门向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颁发任职证书。

(二)注意事项:

1.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不得指派或者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2.老、弱、病、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登门接受投票。

3.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委托除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之外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4.选票由选民单独填写。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外的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5.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6.每次选举所投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7.选票填写的内容全部无法辨认和全部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无法辨认和部分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可以辨认和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8.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代表)半数以上选票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在七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上次投票时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规程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名单。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不另行选举,根据投票结果,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一、罢免

(一)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区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说明罢免理由,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的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在会上进行申辩。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拒绝召开罢免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罢免会议。

(四)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连续两次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

二、辞职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局备案。

三、补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选举程序组织补选。

 

   

 

天津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保障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选举规程。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几个居民小区联合设立社区居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居民居住状况。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一章  选举准备工作

 

    一、建立选举机构

   (一)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

    1.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组织统一考试;

5.印制选票;

    6.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7.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代表会议或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社区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街、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备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或者申请竞选的,应当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应当从被推选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也可以另行推选。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履行职责期限从成立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其主要职责:

1.宣传并组织社区居民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4.组织推选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6.提名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7.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8.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9.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一)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区(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备案。

选举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1.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

2.建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3.确定居民代表、小组长、社区成员代表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推选办法;

4.确定选举日期;

5.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步骤、保障措施,提出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

6.提出并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经费预算。

(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社区选举工作方案,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组织宣传发动

(一)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上级有关选举的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

    3.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意义、程序、办法和要求;

    4.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招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意义、方法等。

(二)宣传要点:

引导社区成员正确领会民主选举的意义和基本原则,掌握选举程序和方法,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提高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和水平。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一)培训对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机构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有关选举工作文件、规定及选举实施方案;

    3.有关选民登记、监票、唱票、计票、统计等操作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4.试点选举的经验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5.选举统计报表、总结及整理选举档案的有关知识。

 

第二章  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的范围及方法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从出生日至选举日计算。出生日以其身份证或者户登记为依据。

(二)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现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三)居住在本社区,已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不予登记。

(四)不居住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多年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经选委会同意,予以登记。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不居住在本社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可以进行补充登记。

(六)驻社区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可以以单位名义集体登记,派一名代表参加选举。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取得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后,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可采取入户登记与设立选民登记站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登记站登记选民的方式,但来站登记的选民须超过有选举权的选民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选举方为有效。

不登记的选民视为放弃本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纳入本届选民基数。

二、公布选民名单和居民代表名单

选民和居民代表名单应于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布。

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代表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依法作出解释或纠正。

 

第三章  社区成员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选举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先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一至三名居民代表,并推选其中得票数最多的一人为小组长。

单位代表由职工代表会推选产生一名。

社区成员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五十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社区成员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成员代表名单应于选举日七日前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设候选人或者不设候选人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二、  提名候选人方式

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提名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提名:

(一)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或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

(二)居民小组提名;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后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推荐。

二、候选人的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热爱社区工作,维护居民权益,倾听居民意见,公道正派,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三、注意事项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前款条件,结合本居民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可以拟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居民公布。

(二)提名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按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公布。
  (四)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四、确定正式候选人

(一)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副主任多二至三人;如不按职务提名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三人以上。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差额时,应当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组织预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投票的,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三)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三日前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并同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不设候选人方式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居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居民,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候选人条件,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竞选职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五、候选人的介绍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社区明显位置张贴正式候选人情况,或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组织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与居民见面,由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并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投票选举

 

一、投票选举准备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的监票、唱票、计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正式候选人、竞选人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核实参选人数。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

(五)布置选举会场。会场上方悬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大会”会标,会场设有投票箱、领票处、写票处、代书处、咨询处等。张贴选民须知。

二、投票选举

(一)程序:

1.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宣布选举大会开始,主持人自我介绍,然后介绍选举工作人员。

2.清点人数,宣布应到和实到人数及本次选举的有效性。

3.介绍候选人简要情况,请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4.检查密封票箱。

5.选民依次领票、写票、投票。

6.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打开票箱,分检选票。

7.宣布发出、收回选票数,有效、无效票数,并当众处理多余选票。

8.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员的监督下进行唱票、计票。

9.唱票、计票工作结束后,当众公布选举结果。工作人员将全部选票封存,择日在社区明显位置公告选举结果。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将选举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由民政部门向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颁发任职证书。

(二)注意事项:

1.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不得指派或者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2.老、弱、病、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登门接受投票。

3.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委托除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之外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4.选票由选民单独填写。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外的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5.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6.每次选举所投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7.选票填写的内容全部无法辨认和全部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无法辨认和部分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可以辨认和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8.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代表)半数以上选票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在七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上次投票时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规程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名单。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不另行选举,根据投票结果,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一、罢免

(一)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区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说明罢免理由,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的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在会上进行申辩。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拒绝召开罢免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罢免会议。

(四)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连续两次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

二、辞职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局备案。

三、补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选举程序组织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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