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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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失业残疾军人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24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05〕107号、津财社联〔2005〕114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失业残疾军人抚恤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
凡依法与原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关系,并领取就失业证,未能领取失业保险或领取失业保险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无业人员。
二、审批程序
1
、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并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就失业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查。
3
、区县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享受无工作单位(在
乡,下同)残疾军人待遇条件的,填写《失业残疾军人享受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待遇审批表》,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4
、经审核符合享受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待遇条件的,区县民政局在残疾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加盖区县民政局印章。
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写出书面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和解释工作。
三、复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末对失业残疾军人的就失业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继续享受或终止享受的意见,报区县民政局核准。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待遇;对于已经再就业或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要取消其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的资格,继续享受有工作单位(在职)残疾军人的待遇。
对已转为在乡的残疾军人,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上报人数时,要将其列入在乡残疾军人栏目。
四、时间和要求
此项工作,从 2006 1 1 开始审核报批,经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享受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待遇,伤残抚恤中地方补贴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责。其医疗享受所在区县同等级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待遇。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失业残疾军人抚恤管理调整工作,不做统一部署和组织,凡失业残疾军人提出申请的,要积极办理,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对审核报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既要做到对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军人提高保障水平,又要保持大局的稳定,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005 1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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