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医院太平间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津民发〔2004〕39号
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局,市卫生局所属各医院、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为净化城市环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强化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倡导文明健康的新丧俗。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破除殡葬封建迷信净化市容环境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55号)和天津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破除殡葬封建迷信净化市容环境”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综治办[2003]第98号)精神,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医院太平间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系统所属各医疗单位将太平间殡葬业务,统一交由市民政局指定具有殡仪服务合法资质单位进行管理。
二、太平间实行新的管理后,管理单位要配合医院做好医院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医院内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燃放鞭炮,以保证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在太平间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移交过程中,对太平间内部设备的交接,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协商的原则,可采用一次性有偿转让或租赁的方式妥善协商解决。
四、太平间建筑的房屋使用权、调配权仍归医疗单位所有,太平间房屋的使用服从医疗单位卫生资源调整大局的需要,服从医疗单位的统一规划。医疗单位、殡葬服务单位双方通过协商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协议双方每年审定后续签。
五、殡葬服务单位接管太平间业务后,要注意安全生产、消防,在安全生产方面要遵守医疗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医疗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医院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六、太平间业务的交接工作,自四月初开始至六月底前全部完成。殡葬服务单位和医疗单位要密切配合,对交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本着求实务实的态度,积极协商,精心组织,做到工作衔接有序,业务正常开展,确保医院工作不受影响。
七、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各医院太平间,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宣传倡导移风易俗。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