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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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建议取消我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函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2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函[2006]18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建议取消我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函

津民函〔200618

天津市公安局:

198910月以来,为加强对我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民政、公安两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天津市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通知》(津民团字【199076号)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民团字【200047号)文件,对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管理,保障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作用。

2003 227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决定在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以及《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年第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20号)明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图章已不属于审批事项。为此,建议我市也相应取消津民团字【199076号和津民团字【20004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我局今后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只提供印章图样,不再出具介绍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和有关证件即可申请刻制印章。

以上当否,请予函告。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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