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议取消我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函
津民函〔2006〕18号
天津市公安局:
自1989年10月以来,为加强对我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民政、公安两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天津市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通知》(津民团字【1990】76号)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民团字【2000】47号)文件,对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管理,保障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作用。
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我局今后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只提供印章图样,不再出具介绍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和有关证件即可申请刻制印章。
以上当否,请予函告。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