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民发〔2012〕16号
各区县(含塘、汉、大)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工作,结合实际,现就开展部分烈士子女基本情况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此次实施普查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平反人员)子女。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街(乡、镇)和区县民政局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办理信息采集和登记手续,并填写《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附件1)和《天津市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批表》(附件2)。未持证的烈士子女均可申报。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居(村)委会初审、街(乡、镇)复核,并做好信息采集和登记审核工作。对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及烈士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区县民政局对街(乡、镇)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县民政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进行。
(四)建立档案。区县民政局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审定工作结束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将符合享受待遇条件人员填写的信息《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附件1)汇总,做好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的准备工作,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审批工作结束后,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各区县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人员,明确责任分工,搞好业务培训,抓紧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掌握政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地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不留死角,实事求是地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核实、核准。要严格掌握政策、统一口径,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督查。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在组织实施中,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1
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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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单位:
01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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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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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 □2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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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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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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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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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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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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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户口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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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 □ 2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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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户口簿上住址: 省 市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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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实际居住地址 : 省 市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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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牺牲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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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2错杀平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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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牺牲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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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牺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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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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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批准烈士(平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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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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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与牺牲者关系: □1父子 □2父女 □3母子 □4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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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为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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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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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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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健康状况:□1良好 □2一般 □3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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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生活状况:□1良好 □2一般 □3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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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婚姻状况: □1未婚 □2已婚 □3离异□4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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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就业情况:□1在职 □2不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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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家庭情况:家庭人口 人,其中,①18岁(含)以下 人 ②60岁(含)以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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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医疗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商业保险□5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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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养老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商业保险□5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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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住房情况:①房屋性质□1自有□2承租□3寄住②房屋面积: ㎡,房屋间数: 间③是否危房□1是□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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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是否属于孤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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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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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劳动能力 □1具备 □2部分丧失 □3完全丧失
□1良好 □2一般 □3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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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是否具有其他优抚对象身份: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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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如第26项选择“是”,请选填以下项目:□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定期抚恤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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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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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是否享受五保待遇: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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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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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市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部分烈士
(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批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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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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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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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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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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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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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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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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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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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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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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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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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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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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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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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烈士、因公牺牲(平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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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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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牺牲人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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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子 □2父女 □3母子 □4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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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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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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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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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委会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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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乡镇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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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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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身份认定依据’栏须填写档案资料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具体文字记载内容或证件名称。
2.“审核意见”栏内,居、村委会,街、乡镇填“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理由”。
3.此表一式三份,街、乡镇,区县民政,市民政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