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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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18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移交安置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本市的区县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印制,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区县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区县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的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人数列入预算,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包括:进行求职登记、提供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推荐和档案存放管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办理存档手续,并在办理自谋职业证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考试,其服役期视为其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应将其自谋职业证收回并退交市民政部门,同时市民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六)城镇退役士兵凭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可到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服务和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手续;也可到户口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号。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后可以连续计算,服役期间各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相应险种个人账户。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按照在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存档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自行负担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后,由存档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办理申报退休审批手续。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高考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高考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高考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高考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十)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工商登记时,要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防疫防治收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卡(IC)费。

  9.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联运管理费。

  10.房管部门收取的非住房交易手续费(租赁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租赁部分)。

  11.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12.市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3.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已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又领取了自谋职业证的,应从提交自谋职业证之日起,享受免交工商部门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

  五、税收

  (十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二)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四)申请减免税程序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2.减免税申请表;

  3.资产负债表;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6.企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

  7.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减免税申请后,要对企业报送的各项资料认真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十五)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实施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六)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疫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按照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一般商业性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区县有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其凭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到所在区县户籍部门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随其落户。对由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到其他13区落户的要严格控制,需报市民政局和市公安局审批。

  各区县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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