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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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17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1〕75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发〔201175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413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依据2010年我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人均劳动报酬标准,决定从201171日起,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一、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2101/月;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1680/月;

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1261/月。

二、有关事项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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