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2011年2月17日市委常委会对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审议〈关于2011年增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作措施〉的请示》的审议意见,依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2)
(二)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见附件3)
(三)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4)
(四)提高区(县)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5)
(五)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户每年8355元提高到12000元。
此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同时对困难区(县)给予支持。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抓好落实,于2012年元月22日前将抚恤补助金按新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2月31日前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附件:
1.天津市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含一至四级双重身份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2.天津市双重身份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3.天津市有工作单位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4.天津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5.天津市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费标准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