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核定殡仪车辆配发统一标志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殡葬事业管理处:
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由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车辆由市民政部门配发统一标志。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的规定,经研究,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对全市各殡仪馆运尸车辆进行重新核定。由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统一安排喷涂颜色、配发标志、办理车务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发统一标志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天津市殡仪专用车辆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车辆购置原始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张;
(三)车辆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张;
(四)车辆行使证复印件三张。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配发殡仪车标志
(一)提供虚假或涂改的书面材料;
(二)私自改装、拼装、报废、年检不合格的车辆;
(三)租赁或以各种形式挂靠在殡仪馆的车辆;
(四)原殡仪馆已转让的车辆;
(五)通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置的车辆。
三、核定时限
四、具体要求
(一)本次配发标志的殡仪运尸车辆,按
(二)经统一配发标志的运尸车,可从事运尸业务,未配发标志的运尸车辆一律视为非法车辆。
(三)经统一配发标志的运尸车,必须在本殡仪馆所属区县辖区内运尸,禁止跨区运尸,违者在年审时视为不合格,不配发年检合格标志。
接此通知后,各单位对所属殡仪单位运尸车辆进行清理登记,并按规定要求准时报送。
附表:天津市殡仪专用车辆审批表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