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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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核定殡仪车辆配发统一标志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16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06〕7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核定殡仪车辆配发统一标志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殡葬事业管理处:

  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由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车辆由市民政部门配发统一标志。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的规定,经研究,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对全市各殡仪馆运尸车辆进行重新核定。由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统一安排喷涂颜色、配发标志、办理车务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发统一标志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天津市殡仪专用车辆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车辆购置原始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张;

  (三)车辆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张;

  (四)车辆行使证复印件三张。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配发殡仪车标志

  (一)提供虚假或涂改的书面材料;

  (二)私自改装、拼装、报废、年检不合格的车辆;

(三)租赁或以各种形式挂靠在殡仪馆的车辆;

  (四)原殡仪馆已转让的车辆;

  (五)通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置的车辆。

  三、核定时限

   2006126日前 将《天津市殡仪专用车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市殡葬处。不按时上报的视为暂不办理。统一喷涂颜色、配发标志、办理车务手续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

  (一)本次配发标志的殡仪运尸车辆,按 2002814市殡葬处通知规定备案的车辆为准,以后购置的车辆暂不予以办理,可一同上报。

  (二)经统一配发标志的运尸车,可从事运尸业务,未配发标志的运尸车辆一律视为非法车辆。

  (三)经统一配发标志的运尸车,必须在本殡仪馆所属区县辖区内运尸,禁止跨区运尸,违者在年审时视为不合格,不配发年检合格标志。

  接此通知后,各单位对所属殡仪单位运尸车辆进行清理登记,并按规定要求准时报送。

    附表:天津市殡仪专用车辆审批表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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