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休眠”社会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清理核查程序,加大对“休眠”社会组织管理力度,建立优胜劣汰和有序退出机制,规范日常管理,激发整体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全市社会组织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通过科学合理地界定“休眠”社会组织的范围,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程序,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任务,确保清理工作目标明确、程序合法、规范高效。
――坚持密切配合。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配合,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实际,统筹兼顾,坚持清理“休眠”社会组织工作与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完善布局工作相结合,做到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坚持创新管理。通过清理“休眠”社会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建立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合理、制约机制完善、管理运行规范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
二、清理范围
清理工作在市、区县两级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中进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休眠”社会组织: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社会组织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换届改选,社会组织领导机构涣散,活动停滞,工作处于瘫痪状态,不能进行正常活动的;
(三)已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长时间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四)因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人员组成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开展活动条件的;
(五)存在其他应当注销或撤销情形的。
三、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2年7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培训阶段(2012年4月12日至19日)
市社团局组织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启动清理工作。并对各区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
(二)自查分类阶段(2012年4月20日至4月30日)
结合年检工作和平时掌握情况,市、区县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清理范围标准要求,对负责管理的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排查,按照保留、注销、撤销三种处理方式,初步提出清理名单。在充分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于4月30日前正式形成清理目录。
(三)查处落实阶段(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清理“休眠”社会组织标准要求,市、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对所属“休眠”社会组织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进行工作自查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社团局。由市社团局组织力量对各区县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休眠”社会组织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市社团局、各区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加强调研,过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要情况随时汇报。
(二)密切配合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开展。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循法定的规范程序,积极稳妥慎重的开展工作。在清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之间通畅的信息沟通网络,确保核查、处理工作合法有序进行。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清理“休眠”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完善监管机制建设。市社团局各处室、执法大队、各区县民政局,要紧密结合清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并结合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在登记审批、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健全社会组织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促进自身建设,有效发挥社会组织自身功能,更好服务社会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监管协作等制度,共同研究和解决社会组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大联合执法、协同监督和管理工作力度,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科学发展和诚信、依法、自主运营。附件:清理“休眠”社会组织的处理原则和工作流程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