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管委会民政局:
你局《关于大港辖区补领婚姻登记证问题的请示》(津滨港民字[20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于1979年前在天津市南郊区领取婚姻登记证,如原登记地点现属于滨海新区大港辖区,当事人要求补领婚姻证,你婚姻登记处应为其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二、当事人于1980年后在原大港区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现婚姻档案遗失且双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滨海新区大港辖区,当事人要求补领婚姻证,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的规定,为其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共同对婚姻登记情况进行声明,并提交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近亲属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特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