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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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落实《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13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社函字(2005)4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落实《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中部分具体问题的函

津社函〔20054

市发改委: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办法》、《意见》),依法履行社团登记管理职责,更好地与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配合衔接工作,现就《办法》和《意见》实施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一业多会问题。市工商联(市商会)所属商会组织如要求登记(或其他一业多会情况),首先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同意发起筹备的,市社团管理局依法受理登记。

    二、关于区县行业协会问题。对于《办法》施行前由区、县登记和主管的行业协会,其法人地位不变。其中,如尚无相同行业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可在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申请登记为市属行业协会;如已有相应的全市性行业协会,也可将其变为全市性行业协会的代表机构。

    三、关于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问题。按照《办法》规定,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因此,各行业协会均应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建议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达到脱钩标准的,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到社团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新的登记证书。但办理变更登记须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和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故请双方协调一致。

    四、关于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问题。按照《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发起人申请时,应当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应以正式批文的形式作为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提交材料中的一个要件。

    五、关于行业协会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处理问题。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达到承诺条件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文件。对这种情况,建议视为未达到筹备条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成立登记申请。

    六、关于吸收外地会员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协会可吸收外地经济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入会”。为了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相符,建议外地会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20%,并不得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七、关于行业分类标准问题。《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业、职业和产品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但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的划分标准没有明确。建议明确具体的国家标准,以便各方共同执行。

    八、关于行业协会使用有关票据问题。行业协会接受捐赠和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过程中,均应使用合法票据。请贵委协调物价、财政等部门予以解决,我局可予以配合。

九、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问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建议确定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关于行业协会章程的制订问题。《办法》对行业协会的章程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其中有些内容与国家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不一致。建议抓紧制定《天津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充实会员代表、理事、监事、会长等的产生程序、向会员大会汇报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期限、外地会员的具体条件、会员表决权的分配标准、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条件、会费标准等内容。

    十一、关于对新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受理时间问题。《办法》已自 200581生效。对于在此之前已经申请并进入受理程序的行业协会,我局仍按照以前的程序办理。对于目前新申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当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受理登记。因此,建议“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抓紧正式开展工作,以免影响新组建行业协会工作。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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