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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11月10日 星期一
津民发〔2012〕4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同步调整”的精神,现就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待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委会退养主任的生活补贴标准。依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中的调整幅度,从2012年4月1日起将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8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5.5元。
二、切实解决居委会退养主任的特殊生活困难。居委会退养主任可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对因大病重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居委会退养主任家庭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各区县可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按照现行事权责任和财政体制规定,居委会退养主任
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市内六区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
各涉农区县调整居委会退养主任生活补贴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