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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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07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07〕60号 津财社联〔2007〕76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要求,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在今年已提高10%抚恤补助标准的情况下,按民政部、财政部提高的幅度补齐差额,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另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2006年我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标准,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1、2)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详见附件3)

  (三)给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现今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详见附件3)

  (四)给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详见附件3)

  调整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2007年当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中解决,从2008年起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

  二、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1151元/月;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921元/月;

  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691元/月。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对原已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务于10月1日前,将抚恤补助费发放到本人手中,正在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审批的对象,凡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请登记并经审批的,均从2007年8月1日起予以补发。2008年以后申报审批的,从审批之日起发放抚恤补助费。

  附件:

 1、天津市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原在职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2、天津市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原在乡伤残军人、双重身份人员)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3、天津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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