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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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07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08〕56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近几年,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由于大力推进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谋职业安置政策,极大缓解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压力。为巩固国防建设,提高适龄青年入伍从军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的意见》,现就落实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补助标准

(一)、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2.4万元。

(二)、城镇一级复员士官(服现役满5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2.8万元。

(三)、城镇二级复员士官(服现役满8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3.2万元。

(四)、城镇三级及以上转业士官(服现役满12年以上)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3.6万元。

(五)、为鼓励退役女兵、复员女士官自谋职业,其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为:退役女兵按一级复员士官、复员女士官按二级复员士官补助标准执行。

二、足额安排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75%25%,并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转业、复员士官和退役士兵,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发展趋势,区县民政局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资金的筹集工作,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拨付、足额发放。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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