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民发〔2011〕107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就《通知》中涉及的相关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范围,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中,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工伤保险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名义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范围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二、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