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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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政策适用问题的函复》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03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0〕84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发〔201084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给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政策适用问题的函复》(民办函2010182号)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复函中政策规定,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

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政策适用问题的函复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残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黔民呈[201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施行之前负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残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八十四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负伤3年内提出申请”的期限限制不溯及施行前发生的负伤致残情形,只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负伤致残情形。对施行前发生的负伤致残情形,均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第2号)的规定办理,即“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请符合二等乙级(含)以上,可以补办评残手续”。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民发[2004]198号)规定的套改原则,旧等级中的二等乙级对应新等级中的六级,因此,目前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六级以上的,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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