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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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重申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计发时间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99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08〕74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       

近来,各区县反映部分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审批时间和计发时间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审批时限和计发抚恤补助时间,按照民政部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计发时间       

2007年8月8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07]60号、津财社联[2007]76号)中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现今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第三条规定:“正在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审批的对象,在12月31日前申请登记并经审批的,均从2007年 8月1日起予以补发。2008年以后申报审批的,从审批之日起发放定期补助费”。       

鉴于2008年3月13日,国家有关部门又下达了一批可以认定“参战”“参试”部队的名单,我市于3月19日专门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并规定用1个月的时间完成此项工作,将截止时间从2007年12月31日推迟到2008年4月20日。为此,凡在2008年4月20日前申请申报的人员,从2007年8月开始补发定期补助费。2008年4月20日后申请审批的人员,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开始计发定期补助费。       

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申请享受定期补助待遇的,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评定为残疾军人伤残抚恤计发时间       

2007年8月13日,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照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评残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评定伤残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07]61号)规定:被评定为残疾军人的,已享受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残疾抚恤金高于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补齐差额;并根据民政部、卫生部(民发[2006]32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11月1日补发。此次集中为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评定伤残工作在今年(2007年)12月结束。今后列入正常评残程序的,从批准之日起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在申报审批过程中考虑到有些人员病历资料不够完备,有些人员没有及时申请的实际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将原规定2007年12月延长至2008年7月31日。凡在2008年8月1日后提出评残申请的,不论是初次,还是再次提出评残申请的,均列入正常的评残程序,从审批之日起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重申上述两项伤残抚恤和定期补助计发时间,是便于全市各区县统一把握。请各区县民政部门认真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尚未申报的人员,要积极协调,协助他们做好申请申报的相关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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