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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并持下列证件、证明:
1、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本的各项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为致。身份证或户口本丢失,要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查档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出示委托书(委托书需写明委托事项、与委托人的关系和个人的婚姻状况声明)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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