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具有天津市户籍的被收养人的收养登记,应到天津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申请办理。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夫妻双方收养意见一致的书面意见。
二、收养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华侨
1、本人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
2、该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此材料须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的授权机构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居住国没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则需要到与中国建立外交外国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收养子女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写明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以及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3、收养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写明
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以及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三)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3、收养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收养未成年子女的还应写明对被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以及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4、收养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收养未成年子女的要写明对被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三、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户口本;
(二)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三)与户口所在地街、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送养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保证书,此证明须加盖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送养人在50岁以上可免)
(四)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如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具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可免)
(五)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送养的意见书;
(六)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送养人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收养登记程序:领取登记须知→递交证件证明、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填表申请、照相→审批、证书制作→领取《收养证》
办事时限: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天内审查登记发证。
联系我们:天津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南开区苍穹道1号)
办公时间:每周二、四全天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2341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