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一.受助人员条件
受助人员应是因自身无力解决住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受助人员应提供的信息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三.救助方式
(一)救助管理站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提供食物和住处,满足被救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二)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其亲属或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三)为受助人员提供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车(船)凭证;
(四)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送其到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五)救助期限应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0天。
四.不予救助的范围
(一)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受助人员条件的,不予救助;
(二)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三)受救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