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区)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双拥模范城(区)县是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军队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区县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三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区)县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全面建设搞好服务,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为全国和天津市两级。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分为全国、市、区(县)三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模范个人按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名额申报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市级双拥模范区县、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由市委、市政府、天津警备区批准并命名。区县级双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由区县党委、政府批准并命名。
第五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区)县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了解掌握并指导各行业开展双拥活动。各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区县开展双拥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区)县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命名工作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搞照顾平衡,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区)县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区)县坚持以下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区县党委、政府和驻区县部队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事关全局、涉及长远的大事来抓,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党政军领导机关抓双拥工作形成合力,军地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有具体的任务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切实履行职责。
落实全国和市关于加强双拥工作办公室自身建设要求,区县双拥工作办公室做到有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有专项工作人员编制、有专项办公和活动经费、有办公用房、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坚持军地合署办公制度,充分发挥双拥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
(2)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计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做到年度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教育方法。区县每年要培养和宣传1-2个双拥工作的先进典型,双拥工作简报平均每月不少于2期。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主要城镇、街道社区及营区有浓厚的双拥宣传氛围,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标语。通过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3)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积极抓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各项任务成效明显。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国家有关政策落实,优惠政策配套,优质服务到位。
(4)拥政爱民成果显著。充分发挥军队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作贡献。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坚持“关爱帮扶老战友”活动经常化,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完成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大力支援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护线路桥隧等重要设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
(5)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转业复员军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和随军家属有关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兵员征集保证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依法落实民兵预备役部队的人员整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和基本建设;义务兵家属优待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和烈军属抚恤补助及时落实,达到市规定的标准,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得到较好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做到纪律严明、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形象良好。
(6)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每年有整体规划,季度有具体安排,积极探索富有时代特点和当地特色的活动内容和形式,活动经常。各项活动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7)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在军民共建活动中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措施。坚持把促进军地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作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8)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军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军地地界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军地之间无重大纠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和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市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
第三章 双拥模范城(区)县命名程序
第九条 市级双拥模范区县和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的命名工作每四年命名一次。在评比考核中坚持严格掌握考核标准,严格履行命名程序,严格控制命名数量。申报市级双拥模范区县须由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写出自荐报告和事迹材料,经市双拥工作职能部门和区县之间考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天津警备区批准并命名。市级双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采取自下而上评选,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天津警备区批准并命名。区县自荐市级双拥模范区县的,须在本区县主要媒体公示10天。区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命名由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第十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每四年命名一次。获得市级双拥模范荣誉的区县,可自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国下达的表彰名额和考核情况,按程序提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模范个人推荐名单和事迹材料,在本市主要媒体公示15天,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征求北京军区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天津警备区审议后,报送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命名。
第四章 双拥模范城(区)县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对区县创建双拥模范城(区)县活动进行考核,市双拥工作考核小组由市双拥办、市双拥工作职能部门、区县双拥办人员组成。双拥工作考核分五步进行:(一)区县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二)市考核小组检查工作资料。检查工作资料包括: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工作记录、政策法规、会议记录、文件、讲话、领导批示、工作简报、工作统计、图片档案、资金拨付单等;(三)考核小组抽查。考核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采用随机检查工作资料、座谈了解、入户访问、调查问卷等形式检查军地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双拥工作情况;(四)区县双拥工作汇报评议。评议工作分为市双拥工作职能部门对区县工作评议和区县之间相互评议,评议内容和评分标准按照《市双拥工作职能部门考核表》和《天津市区县双拥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执行。两次考核成绩各按50%比例累计计算,依据考核成绩进行排序并提出市级双拥模范区县建议;(五)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会议,听取考核情况和打分评议结果及有关单位、部队的意见,提出复查复审意见,确定双拥模范区县名单。
第十二条 双拥模范城(区)县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将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区县,对工作无新进展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双拥模范城(区)县如发生军民纠纷,应及时妥善解决,并将情况报市双拥办。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军地、军民纠纷隐情不报的,按照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申报下一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天津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区)县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天津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区)县实施办法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